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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資關係
中華民國19年10月28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3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條條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40046667號令發布,定自104年7月3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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