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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福利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1110521148A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及第四點附件一、第七點附件四,除第四點附件一項次一有關就業服務員薪資補助標準之規定,自111年9月1日生效外,自112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本計畫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依附件一補助項目及標準之規定。
      (二)政策性補助:由本部依政策需要及預算額度定之。

  • [附表]
  • 附件一-一般性補助項目及標準

  • [修正]

  • 七、地方政府接受支持性就業服務補助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掌握轄區就業市場、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需求及民間團
         體服務提供能量,依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實施要領(附
         件四)規劃,採自辦、委託或補助專案單位等方式研提服務計
         畫。
      (二)辦理就業服務員職前及在職訓練、個案研討、聯繫會報、成長
         團體及建立督導制度。
      (三)研訂輔導計畫,協助專案單位推動支持性就業服務業務。
      (四)地方政府自聘就業服務員及督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規
          定辦理,並於遴用前函送所在地分署備查。
         2.進用後於三個月內登錄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管
          理應用系統。又前述專職人員因故離職,應於離職十日前函
          送所在地分署備查,並於離職後三個月內補足缺額;未能遞
          補者,人事費補助應依規定繳回。前述人員因不可抗力等情
          事無法執行職務,地方政府應主動調配人力提供服務至該員
          復職為止。
         3.自聘就業服務員應專人專用,若有兼任行政工作,經限期改
          善未改善者,終止補助,並做為以後年度補助之參據。
      (五)於「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系統」登錄相
         關資料,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及查核專案單位之服
         務紀錄登錄情形。
      (六)參考本部訂定之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業務評鑑指標,至
         少每二年辦理實地評鑑一次。評鑑前,指標及計畫應先送所在
         地分署備查(副知發展署);評鑑後將結果報所在地分署備查
         (副知發展署)。評鑑等第納入下年度委託或補助之參考。評
         鑑結果為甲等以上者,年度計畫經費編列取得所在地分署同意
         函後且為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下一年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
         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免經採購評選程序續予委託(至多
         二次)。
      (七)督導專案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支持性就業服務:
         1.專案單位之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應明列有辦理就業促進之事
          項。
         2.專案單位若為教養院、福利機構、團體或學校者,服務對象
          不得限於現有院生、會員或該校學生,應以社區內身心障礙
          人士為主或相關單位之轉介優先服務。專案單位同時接受其
          他單位補助時,服務案量應予區隔。
         3.接受本計畫補助之就業服務員應專人專用,不得兼任其他職
          務;非屬專職應退還已核定之人事費補助。又前述專職人員
          因故離職,應於離職十日前函送地方政府備查,並於離職後
          三個月內補足缺額,未能遞補者,人事費補助應依規定繳回
          。前述人員因不可抗力等情事無法執行職務,專案單位應主
          動調配人力提供服務至該員復職為止。
         4.專案單位辦理經費核銷時,應同時檢附「全國身心障礙者職
          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系統」之案主服務記錄表(表0C)
          、案主服務月報表(表6-1)及工作成果月報表(表6-2)送
          地方政府備查(表0C可以電子檔方式提供,另表6-1及表6-2
          以書面方式提供);年度結束前之核銷,另檢附全年度工作
          成果報告(含就業機會開發、輔導個案之姓名、工作地點、
          工作性質及就業服務計畫等)送地方政府備查。

  • [附表]
  • 附件四-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實施要領

  • [修正]

  • 八、地方政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撥款、經費支用及結報作業規定如下:
      (一)依分署所定時程辦理請款及結報作業。接受本計畫補助之經費
         、補助項目,應檢附核定函、納入預算證明,並填具領款收據
         ,向分署申請補助經費,俟計畫結報時,提出成果報告及推介
         成功與就業成功案例各一則。
      (二)因特殊情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經費、執行期間及進度時
         ,應詳述理由,經分署核准變更後方得辦理。
      (三)本計畫補助案件支用單據需裝訂成冊,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俾供審計單位查核之用。
      (四)賸餘經費應按核定計畫總額之比率繳回,連同其他收入於每年
         十二月底前繳回分署辦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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