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福利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勞動部勞動條1字第1100130884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部分工時受僱勞工,於中華民國一百十
      年四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月投保薪資於新臺幣二萬三千一百元以下
      者,得領取本補貼:
      (一)參加就業保險。
      (二)逾六十五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
         保險人員,受僱參加勞工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符合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領取本補貼:
      (一)另於職業工會或漁會參加勞工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二)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且月投保薪
         資為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以上。
      (三)當日或四月全月屬留職停薪期間,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保
         險法或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繼續參加就業保險或勞
         工保險。
      符合前二項規定,同時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
      或職業災害保險者,不得重複領取本補貼。

  • [修正]

  • 六、符合第四點之資格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至同年九
      月三十日之期間內,依下列方式之一,申領本補貼;逾期者,不予發
      給:
      (一)至本部公告之網站申領。
      (二)至本部公告指定之自動櫃員機(ATM)申領。
      本補貼之申領程序、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必要時,本部得另行
      公告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