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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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條之一
勞工因雇主違反本條例所定應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規定,致影響其保險給付所 提起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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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49年3月1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二字第0980140087號令修正發布第九十九條;增訂第九十八條之一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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