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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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之一
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二第三項所定應檢附之戶籍謄本,得以載有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日期 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其法定繼承人戶口名簿影本代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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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為被保險人、受益人 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請領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自行請領。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請領保險給付時,得由被保險 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自行請領。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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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嬰兒出生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所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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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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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49年3月1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勞動部會勞動保2字第1030140128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增訂第九十五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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