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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申請投保之單位未填具投保申請書或投保申請書漏蓋投保單位印章、負責人印章,保險人應 以書面通知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投保單位所送之加保、轉保申報表或投保薪資調整表,除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均未填 者不予受理外,漏蓋投保單位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被保險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投保薪資疏誤者,或被保險人為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之外國籍員工,未檢附核 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 日內補正。 投保申請書或加保、轉保申報表經投保單位如期補正者,自申報之日生效;逾期補正者,自 補正之翌日生效。 投保薪資調整表經投保單位如期補正者,自申報日之次月一日生效;逾期補正者,自補正之 次月一日生效。 前四項補正之提出,以送交保險人之日為準;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投保單位逾期補正或逾期不為補正,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負賠償之責。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負責人印章,得以負責人簽名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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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49年3月1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勞動部勞動保2字第1060140199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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