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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基金運用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國外投資 比率,不得超過本基金總額百分之四十五。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69年6月16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1字第0990140233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序文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第四條第四款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序文、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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