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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之一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輸送或貯存設備,指下列設備: 一、廢(污)水收集、貯存、處理或排放之單元、桶槽、泵浦、閥門、管線及溝渠。 二、輸送或貯存原料、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油品、藥劑、廢棄物之設備。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疏漏,包含溢流、滲漏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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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之二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其他污染物之種類如下: 一、事業運作過程所需原物料,及製程產出之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下腳料、廢棄物。 二、油品、藥(品)劑、農藥、化學肥料、調味劑、清潔劑。 三、淤泥。 四、廚餘、動物屍體、排泄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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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環境保護/水質保護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64年5月29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1060103989號令修正發布新增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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