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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中華民國90年11月26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環境部環部化字第1138102890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警報訊號發布之時機如下:
      (一)消防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救護車、警
         車及工程救險車警報訊號:
         1.消防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警車及工
          程救險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執行勤務時。
         2.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救護或運送傷患至醫療機構就醫時
          。
         3.於災害現場進行救護,指揮官認有必要時。
      (二)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1.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2.災害規模廣大或有擴大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三)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警報訊號:由本部依實際懸浮微粒物質大氣
         濃度情況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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