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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住民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120025006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至第四點及第三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補助對象:
         1.依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設立,且原住民社員
          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儲蓄互助社(以下簡稱原住民社)及中
          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2.社員人數未達五百人且股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原住
          民社,為優先補助對象。
      (二)獎勵對象:依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設立之儲蓄
         互助社(以下簡稱儲互社)及協會。

  • [修正]

  •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詳如附件一):
      (一)成立登記二年以上之原住民社之營運設備:每社每年補助最高
         新臺幣十萬元,以其營運所需設備為限。同一器材、設施及設
         備經補助後,於行政院財務標準分類所訂之使用年限內,不得
         再次提出申請。
      (二)成立登記未滿二年之原住民社及原住民分社:
         1.開辦費:每社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一次補助為限。
         2.業務費:每社每年補助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以其營運所需經
          常性支出為限。
         3.行政人員薪資:股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原住民社,
          每社每月補助一名具原住民身分之行政人員薪資,以實際投
          保薪資核實補助。但不得超過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
          工資。本薪資補助須於原住民社成立登記未滿二年內提出申
          請,並自獲補助之月份起,最長補助二十四個月。如有中斷
          聘僱,中斷期間不予補助,亦不延長補助期限。
      (三)協會:受理各社申請營運設備、開辦費、業務費及行政人員薪
         資等補助,並辦理初審、彙整陳報本會核銷及結報作業。本會
         依核銷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核給補助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每年以三十社為限。但申請補助當年度已
      獲內政部補助之原住民社,不得重複申請。

  • [附表]
  • 附件一-補助營運設備、開辦費、辦公設備、行政人員薪資項目審核標準表

  • [修正]

  • 四、獎勵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儲互社:
         1.辦理原住民小額週轉專案貸款業務:每筆貸款金額最高新臺
          幣十萬元,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貸款期間於六個月以
          上、六十個月以下者,依核貸金額之百分之三核給獎勵金。
         2.辦理原住民創業專案貸款業務:每筆貸款金額最高新臺幣五
          十萬元,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者,貸款期間於七年以下
          者,依核貸金額之百分之一點五給獎勵金。第二年起,依上
          年度十二月底未回收餘額扣除逾期放款金額之百分之一點五
          核給獎勵金。
         3.辦理原住民合作社參與政府採購案營運金貸款業務:
          (1)押標金貸款:以政府採購案之金額為上限,最高不得超過
           新臺幣五十萬元,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且自招標公
           告日起二個月內還款完畢者,依貸款存續月數按貸放金額
           之百分之三核給獎勵金。
          (2)履約保證金及營運資金貸款:以政府採購案之金額為上限
           ,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且自所承攬政府採購契約載明終止日起算六個月內還款完
           畢者,依貸款存續月數按貸放金額之百分之三核給獎勵金
           。
         4.增加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社員,入社達三個月以上且申請獎勵
          時為現任社員者,每位原住民社員核給新臺幣一百元整。
      (二)協會辦理復查、稽核、彙整及管考各儲互社辦理以下業務之獎
         勵標準:
         1.原住民小額週轉專案貸款業務:依核貸金額之百分之零點五
          核給獎勵金。
         2.原住民創業專案貸款業務:貸放當年度,依貸款金額之百分
          之零點四核給獎勵金,第二年起,依上年度十二月底未回收
          餘額扣除逾期放款金額之百分之零點四核給獎勵金。
         3.原住民合作社參與政府採購案營運金貸款業務:依貸款存續
          月數按貸放金額之百分之零點五核給獎勵金。
         4.原住民身分之社員,且入社達三個月以上且申請當時為現任
          社員者:每達二千人核給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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