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客家委員會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客家委員會客會語字第11267001332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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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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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公教人員之客語能力,加速推動
客語為公事語言,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九條規定,就已通過客語能力
認證考試之績優公教人員予以獎勵,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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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方式:
(一)通過客語初級認證,嘉獎一次、客語中級認證,嘉獎二次、客
語中高級認證以上,記功一次。
(二)通過客語認證者於機關內部職務陞遷時,機關得酌予加分,通
過客語認證初級者加二分、中級者加三分、中高級以上者加四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