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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5826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38980號函准予備查)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十條之一 (利益迴避)

    薪資報酬委員會對於會議討論其成員之薪資報酬事項,應於當次會議說明,如有害於公司利
    益之虞時,該成員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薪資報
    酬委員會成員行使其表決權。

  • [修正]
  • 第五條(委員會之組成)

    本委員會成員人數為○人,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中過半數成員應為獨立董事。
    本委員會成員之專業資格與獨立性,應符合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

  • [修正]
  • 第六條(委員會之任期及補選)

    本委員會成員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
    本委員會之成員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三人者,應自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三個月內召開董事
    會補行委任;但因獨立董事成員解任且無其他獨立董事者,在公司依規補選獨立董事前,得
    先委任不具獨立董事資格者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並於獨立董事補選後委任之。

  • [修正]
  • 第八條(會議召開及召集)

    本委員會每年召開○次,召集時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委員會成員。但有緊急情事
    者,不在此限。
    本委員會由全體成員推舉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
    ,由其指定委員會之其他獨立董事代理之;委員會無其他獨立董事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會
    之其他成員代理之;該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會之其他成員推舉一人代理之。

  • [修正]
  • 第十一條(議事錄)

    本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屆次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成員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依前條規定涉及自身薪資報酬事項之成員姓名及
      其薪資報酬內容、迴避情形、成員之反對或保留意見。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成員、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
      前條規定涉及自身薪資報酬事項之成員姓名及其薪資報酬內容、迴避情形、成員之反對
      或保留意見。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本委員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視訊影音資料亦為議事錄之一部
    分。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委員會成員,並應呈報董
    事會及列入公司重要檔案,且應保存五年;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本委員會相關事項之訴訟時,應保存至訴訟終止為止。

  • [修正]
  • 第十三條(行使職權之資源)

    本委員會召開時,得請本公司董事、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
    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本委員會得經決議,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
    核或提供諮詢,其相關費用由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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