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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發行機構)
公益彩券之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之,其發行、銷售、促銷 、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 作業及管理事宜。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中華民國84年7月5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7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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