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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中華民國67年7月21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2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業務範圍)

    本行經營左列業務:
    一、辦理輸出機器設備及其他資本財所需價款或技術服務費用之保證及中、長期融資。
    二、辦理出口廠商為掌握重要原料供應或為拓展外銷從事對外投資以及工程機構承包國外工
      程所需資金與合約責任之保證及中、長期融資。
    三、辦理出口廠商輸入與其外銷有關之原料、器材、零件所需價款之保證及中期融資。
    四、辦理出口廠商短期融資之保證。
    五、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輸出保險。
    六、辦理國內外市場調查、徵信、諮詢及服務事項。
    七、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辦理之業務。

  • [修正]
  • 第十一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設置)

    本行置總經理一人,由財政部指派之,秉承理事會決策,綜理全行業務;副總經理一人或二
    人,由總經理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輔助總經理處理行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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