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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之一(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
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 制度。 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 第一項之公司或事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 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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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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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57年4月30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0615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四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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