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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61號令修正公布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八條(資金動用之條件及計畫)

    因國內、外重大事件、國際資金大幅移動,顯著影響民眾信心,致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
    有失序或有損及國家安定之虞時,得經委員會決議,動用第四條第一項之可運用資金辦理下
    列事項:
    一、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二、於期貨市場進行期貨交易。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前項資金之動用、操作規劃之執行,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其委託相關事宜,由委員會定
    之。
    委員會決議作成第一項決議後,應於三個月內將作成決議之報告送立法院。

  • [修正]
  • 第十一條(操作標的之後續處理)

    本基金於達成安定金融市場任務後,就第八條第一項之操作標的應適時予以處理。
    本基金應於達成任務後三個月內將運用資金額度以及相關評估報告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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