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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秘字第1051401303號函修正發布第八條、第三十四條;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一百零五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三十四條之一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決算後如有稅後盈餘,應先彌補累積虧損,次就其餘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及依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之規定按主管機關指定之比率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 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之。

  • [增訂]
  • 第三十五條之一

    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編列次一年度預算時,應就前一年度稅後盈餘,提撥百分之三至百分之 五作為社會公益之捐贈及贊助活動,提撥比率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 [修正]
  • 第八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六十七億六千九百四十五萬六千一百三十元,分為六億七千六百 九十四萬五千六百一十三股,每股面額新臺幣十元,全額發行。

  • [修正]
  • 第三十四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二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 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當年度員工酬勞之分派比率,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 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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