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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 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務另行訂定之單 行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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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81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93年7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秘字第09309001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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