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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應依照左列規定: 一、股票每股市價未滿十元者為一分,十元至未滿五十元者為五分,五十元至未滿一百元 者為一角,一百元至未滿五百元者為五角,五百元至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一千元以 上者為五元。 二、公債及公司債申報買賣之價格其升降單位為五分,轉換公司債買賣之價格未滿一百五 十元者其升降單位為五分,一百五十元至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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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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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1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3002690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六十二條條文;並自94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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