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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
凡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鉅額買賣,其買賣辦法由本公司另訂報 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一、單一證券鉅額買賣,係指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同一上市證券數量達五百交易單位以上 者。 二、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係指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上市股票種類達五以上,且總金額達一 千五百萬元以上者。 未達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而其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亦得為單 一證券鉅額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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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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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1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4000223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七十一條條文;並自94年4月4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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