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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條之五
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時,應依委託人或受任人之委託分別為買賣之申 報,並於委託書或買賣委託紀錄註記委託人或受任人之名稱或代號。 證券商應將受任人指示之成交價格及數量之分配明細,及委託人、受任人之委託明細,於 成交日下午五時前傳送至本公司。 綜合交易帳戶之相關作業要點,由本公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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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81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5002904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七十五條之五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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