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
-
第八十二條之三
證券商辦理或代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證券金融 事業管理規則、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或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 作辦法之規定辦理。
- [修正]
-
第八十二條之二
委託人於本公司借券系統借貸有價證券,依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一章、第二章 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81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6000070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八十二條之二;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三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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