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證券商借用臺灣證券交易所備用競價設備申請書.pdf
- 附件-上市(第一上市)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上市(第一上市)公司合併(未)上市(櫃)公司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上市(第一上市)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所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股份受讓之新設公司或上市(第一上市)公司之股票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上市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繼續上市/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第一上市、第二上市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上市公司轉換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信託契約書(簡式約款).pdf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81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40001008號函修正發布第七十七條之二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3005326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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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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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之二
證券經紀商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開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人開戶時,應親持身分證明及經許可進入臺灣之證明文件,並檢附經稽徵機關核發遺 產稅或贈與稅之繳清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書件,及稅捐機關規定之所得申報納稅代理書。 二、代理開戶時,應由代理人親持本人與委託人之身分證明、委任授權書(須經大陸地區公 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前款之相關文件。 三、依前款規定申請開戶之大陸地區人民辦理開設新臺幣帳戶得準用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惟身分證明文件及代理人授權書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驗證。 前項帳戶僅得受託賣出,不得受託買入。 大陸地區人民因繼承、贈與取得之有價證券,得準用第八十二條之一規定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