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證券商借用臺灣證券交易所備用競價設備申請書.pdf
- 附件-上市(第一上市)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上市(第一上市)公司合併(未)上市(櫃)公司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上市(第一上市)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所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股份受讓之新設公司或上市(第一上市)公司之股票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上市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繼續上市/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第一上市、第二上市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上市公司轉換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pdf
- 附件-信託契約書(簡式約款).pdf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81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40005841號函修正發布第六十三條條文,並自104年6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4000703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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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十三條
有價證券每日市價升降幅度,除主管機關另有核定者外,股票價格以漲至或跌至當市開盤競 價基準百分之十為限,債券價格以漲至或跌至當市開盤競價基準百分之五為限。但升降幅度 限度未滿最小升降單位者,按最小升降單位計算,且價格以跌至最小升降單位為限。 初次上市普通股除上櫃轉上市者外,自上市買賣日起五個交易日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且價格 以跌至一分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