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證券商借用臺灣證券交易所備用競價設備申請書.odt
- 附件-上市(第一上市)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上市公司合併(未)上市(櫃)公司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第一上市公司合併(未)上市(櫃)公司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上市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所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第一上市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所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股份受讓之新設公司或上市公司之股票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股份受讓之新設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之股票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上市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繼續上市/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第一上市、第二上市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上市公司轉換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換予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信託契約書(簡式約款).odt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81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60024888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及第四十八條之三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50522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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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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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之二
上市公司降低對重要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或出資額)比例三年內累積達百分之十以上或 喪失控制力者,應事先委請獨立專家就歷次價格合理性及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之影響出具意 見書。 上市公司應將前項意見書、降低對重要子公司持股(或出資額)比例之方式、股權(或出資 額)受讓對象或所洽之特定對象及是否影響上市公司於本公司繼續上市等項目,提請審計委 員會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討論。未設有審計委員會者,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一項所稱三年內係以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三年,已依本條規定辦理者免再 計入。 違反本條規定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函請上市公司改善、變更其有價證券交易方法或停 止其有價證券買賣。
-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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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之三
上市公司之重要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交易者,應提請上市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 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 一、重要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交易之目的。 二、對上市公司財務及業務之影響。 三、重要子公司股權分散之方式、價格訂定依據、股權受讓對象或所洽之特定對象。 四、是否影響上市公司於本公司繼續上市。 本國上市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其符合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 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七條第三項標準之子公司,視為前條及本條所稱重要子公司 。 違反本條規定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函請上市公司改善、變更其有價證券交易方法或停 止其有價證券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