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證券商借用臺灣證券交易所備用競價設備申請書.odt
- 附件-上市(第一上市)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上市公司合併(未)上市(櫃)公司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第一上市公司合併(未)上市(櫃)公司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上市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所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第一上市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所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股份受讓之新設公司或上市公司之股票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股份受讓之新設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之股票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上市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繼續上市/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第一上市、第二上市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上市公司轉換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換予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信託契約書(簡式約款).odt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81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718036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四十四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327055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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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應在本公司所在地區設有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辦理股務事宜,於決定後三 日內向本公司申報並公告,其變更時亦同。但上市公司更換股務代理機構者,應於取得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備查函之日起三日內向本公司申報並公告。 上市公司辦理有價證券過戶或股票分割事宜,應於接受申請日起三日內辦理完竣。 第一項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其辦理股務之人員與設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頒之「公 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並應依上開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有價證券股務事 宜。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辦理受益憑證過戶、受託機構辦理受益證券過戶、特殊目 的公司辦理資產基礎證券過戶、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 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過戶、境外基金機構由其所委任之總代理人,或由總代理人另行委任 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過戶、第二上市公司股票過戶或外國發 行人暨其存託機構辦理臺灣存託憑證過戶時,準用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