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證券商借用臺灣證券交易所備用競價設備申請書.odt
- 附件-上市(第一上市)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上市公司合併(未)上市(櫃)公司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第一上市公司合併(未)上市(櫃)公司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上市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所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第一上市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所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股份受讓之新設公司或上市公司之股票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股份受讓之新設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之股票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上市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繼續上市/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第一上市、第二上市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上市公司轉換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換予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信託契約書(簡式約款).odt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81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1467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五十九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324237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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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初次上市之有價證券競價買賣,除另有規定,按上市前之公開銷售價格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參 考基準。初次上市之有價證券已於櫃檯買賣,以終止櫃檯買賣之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為計算 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 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國公司依第四章之一規定轉換股份予他新設或已上市、第一上市既存公司 者,該新設公司初次上市之普通股,以預計所轉換普通股占新設公司預計發行普通股比例最 高之上市(櫃)公司或第一上市(櫃)公司普通股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乘以換發一股新股 所需股份算得之價格,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新設或已上市、第一上市既存公司上市 普通股以外之有價證券,則以預計轉換為該有價證券所占比例最高之上市有價證券或櫃檯買 賣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乘以換發一股(或一交易單位)之新有價證券所需股份( 或交易單位)算得之價格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參考基準。 前項計算各基準所使用之上市有價證券如無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則以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二 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第一、二項計算各基準所使用之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如無最 後交易日收盤價格,則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業務規則等所訂之次日開始交易基準價替代。 增資股、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首日上市升降幅度之計算,按舊股前一日收盤價格減 除權利差額為計算之基準,但權利差額無法確定時,按舊股前一日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準。 遇舊股無前一日收盤價格,則以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