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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上市(第一上市)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上市公司合併(未)上市(櫃)公司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第一上市公司合併(未)上市(櫃)公司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上市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所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第一上市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所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股份受讓之新設公司或上市公司之股票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股份受讓之新設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之股票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上市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繼續上市/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第一上市、第二上市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上市公司轉換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換予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odt
- 附件-信託契約書(簡式約款).odt
- 附件-上市(第一上市)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申請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77條之2修正條文開戶及帳號處理原則.odt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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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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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條之一
證券經紀商受理開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人為自然人者,除下列情形外,應親持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 (一)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監 護人或輔助人親持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如委託人尚未 領取身分證時,得以戶口名簿代之;監護人或輔助人並應檢附其為監護人或輔助人 之證明文件。 (二)委託人為法人派駐國外工作者,得委託代理人親持代理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 檢具經我國駐外機關或委託機構認證之授權書及派遣法人出具之派駐國外工作證明 文件辦理開戶。 (三)委託人採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開戶者,依本公司「證券商受理線上開戶委託人身 分認證及額度分級管理標準」規定辦理。 二、委託人為法人者,由被授權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 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若屬營利事業得免檢附上開通知單影本)、授權書暨法人 代表人及被授權人身分證影本辦理;證券經紀商並應以函證方式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三、委託人委由保管機構代為開戶或出具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證明者,得免函證確認係屬授 權開戶。 四、委託人為非法人團體者,應以其負責人之個人名義開戶,將團體名稱併列於戶名內,並 由其負責人檢附主管機關登記證照(或核准成立、備案或其他登錄證明之文件)影本、 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如係免扣繳所得稅者,須另附 「所得稅免扣繳證明」乙份)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辦理。 五、證券經紀商除因特殊情況並註明原因者,得將特定帳號予以空號處理外,應依開戶順序 編列開戶帳號,但對於非當年度(曆年制)註銷之空號得依序填補使用之。 證券經紀商對於新開戶之委託人應就其填寫事項詳與核對有無錯誤遺漏,且非俟完成開戶手 續及前項第二款之函證確認程序,並將開戶資料及帳號鍵入本公司電腦檔案,不得接受委託 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證券經紀商受理銷戶時,得採足以確認申請人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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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之一
證券經紀商之營業櫃檯、交易室,除董事長、總經理、營業部門經理、分公司經理、內部稽 核人員、法令遵循人員及前條第一項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