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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法庭於法院內開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院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當事人與訴訟關 係人,均應設置席位。 除參與審判之推事,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在庭之人,陳述時起立,陳述後復坐。 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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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21年10月28日
中華民國57年12月1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六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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