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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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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21年10月28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8199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七條之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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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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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之二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 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 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