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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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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21年10月28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07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自106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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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十四條之一(刑事強制處分庭之設置)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 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前二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