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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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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21年10月28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0311號令修正公布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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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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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之一(特別偵查組之設置及職司案件)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 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前項職務時,得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或檢察總長之指定,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