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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組織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20501296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第十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九條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二、刑事廳,分五科辦事。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四科辦事。
    五、司法行政廳,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七、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八、公共關係處,分二科辦事。
    九、新聞及法治宣導處,分三科辦事。
    十、參事室。
    十一、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四、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 [修正]
  • 第十四條

    少年及家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少年事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二、家事事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三、少年及家事調查業務之行政事項。
    四、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業務之行政事項。
    五、婦幼權益保護事件之行政事項。
    六、少年事件、家事事件之調查、審理及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有關司法法規
      之研擬事項。
    七、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制度之行政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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