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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二、刑事廳,分五科辦事。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四科辦事。
五、司法行政廳,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七、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八、公共關係處,分二科辦事。
九、新聞及法治宣導處,分三科辦事。
十、參事室。
十一、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四、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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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少年及家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少年事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二、家事事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三、少年及家事調查業務之行政事項。
四、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業務之行政事項。
五、婦幼權益保護事件之行政事項。
六、少年事件、家事事件之調查、審理及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有關司法法規
之研擬事項。
七、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制度之行政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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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20501296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第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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