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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法院每三個月發布保密代碼一次,分送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金門、
連江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供聲
請機關以電信傳真方式聲請之用。必要時,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發布
變更。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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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方法院收受聲請機關以電信傳真方式之聲請書狀後,應即以電話向
聲請人或聯絡人查證保密代碼;是否為有權聲請機關有疑義時,得請
聲請機關專人查證。查證無誤後,如發現頁數不全或其他缺漏不明,
應以電話或電信傳真方式通知聲請人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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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事
中華民國88年6月10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100000000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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