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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民事
中華民國88年6月10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100000000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司法院每三個月發布保密代碼一次,分送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金門、
      連江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供聲
      請機關以電信傳真方式聲請之用。必要時,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發布
      變更。

  • [修正]

  • 八、地方法院收受聲請機關以電信傳真方式之聲請書狀後,應即以電話向
      聲請人或聯絡人查證保密代碼;是否為有權聲請機關有疑義時,得請
      聲請機關專人查證。查證無誤後,如發現頁數不全或其他缺漏不明,
      應以電話或電信傳真方式通知聲請人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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