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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視業務需要,依考試成績順序任用。 本考試及格人員,必要時得在考試公告中規定限制其於分發任用後服務未滿一定期限內, 不得轉任各該業別以外機關服務。 前項不得轉任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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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49年12月19日
中華民國83年11月11日考試院(八三)考臺組壹一字第3771號令、行政院臺八十三人政力字第41379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十一條條文暨應考人注意事項及檢查醫師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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