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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49年12月19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90000874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條文及第五條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900008741號令修正發布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各業別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表(鐵路部分))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本考試得單獨或聯合舉行,並得分試、分地舉行。

  • [修正]
  • 第六條

    本考試除筆試外,得按需要,另予實地考試、口試或第二試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 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依考試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第二試體能測驗之種類、內容與及格標準,依各業別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 [修正]
  • 第七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至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 檢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或不得參加第二試。 前項各業別之體格檢查標準另定之。

  • [修正]
  • 第八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列入候用名冊。筆試 成績之計算,高員二、三級考試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 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 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員級考試、佐級考試及士級考試均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高員一級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依需要另定之。 本考試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舉行 之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採筆試與實地考 試二種方式舉行之類科,實地考試成績與筆試成績各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採第一試筆試 與第二試體能測驗舉行之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但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 分或口試、實地考試成績未達六十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 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本考試得視類科需要,對特定科目設定最低錄取分數,未達該最低錄取分數者,不予錄取 。

  • [修正]
  • 第十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 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單位,並須於交通部暨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 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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