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49年12月19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30005191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六,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修正]
  • 第四條

    本考試得單獨或聯合舉行,並得分試、分考區舉行。

  • [修正]
  • 第五條

    本考試之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分別依照附表一至附表三之應考資格表及附表四至附表六之 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 [附表]
  • 附表一「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鐵路各級資位人員應考資格表」

  • 附表二「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公路各級資位人員應考資格表」

  • 附表三「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港務各級資位人員應考資格表」

  • 附表四「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鐵路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

  • 附表五「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公路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

  • 附表六「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港務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

  • [修正]
  • 第六條

    本考試除筆試外,得按需要,另予實地測驗、口試或第二試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 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依考試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第二試體能測驗之種類、內容與及格標準,依各業別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 [修正]
  • 第八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筆試成 績之計算,高員二、三級考試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 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 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員級考試、佐級考試及士級考試均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高員一 級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依需要另定之。 本考試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舉行之 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二 種方式舉行之類科,實地測驗成績與筆試成績各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採第一試筆試與第二 試體能測驗舉行之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但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口試 、實地測驗成績未達六十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本考試得視類科需要,對特定科目設定最低錄取分數,未達該最低錄取分數者,不予錄取。

  • [修正]
  • 第十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 發占缺任用以外之單位,並須於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 (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 [修正]
  •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