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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考試/考選/特種考試
中華民國49年12月19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900017601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附表五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七條

    本考試鐵路業別應實施體格檢查類科之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至試務機關指定 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檢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 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或不得參加第二試。 前項應實施體格檢查之類科及其標準,依附表五體格檢查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 [附表]
  • 附表五-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鐵路各級資位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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