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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級人事機構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人事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 業務需要實施遷調。人事人員之遷調,並應兼顧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相互間及同一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上下層級間之交流。 人事主管機關與所屬各級人事機構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人員,就職 務性質及業務需要之遷調,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遷調規定,分別由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另定之。由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之遷調規定,並應函送銓敘部備查。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銓敘/處務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銓敘部部管一字第1105400083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綜字第11000030482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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