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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於一一0年九月二十二日訂頒,因 應各機關反映之實務運作需求,修正部分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簡化特種車之認定方式。(修正規定第四點) 二、座位數三人以下之小貨車,放寬得由各負責清查之一級機關依業務情 況另訂閒置、低度使用認定標準。(修正規定第八點) 三、實務上專用車與其他各種公務車輛行車紀錄之記載方式容有不同,爰 修正相關規定,以臻明確。(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四、明定各機關公務車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以利實務運作之需。(修正規定第十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