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七十四年十二月十六 日訂定,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年三月五日。茲因行政院一百十一年 一月十七日院授發資字第一一一一五000六八號函停止適用「行政院及 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本要點中電子文件處理所遵循之法令須 相應修正;又為使公文處理期限或復文計算方式更為明確,以減少行文者 與受文者彼此認知差異之困擾;另再依度量衡法規定,法定度量衡單位以 國際單位制之單位為準,爰由本府秘書處、研考會及政風處各依業務職掌 擬具本要點部分規定修正案,計六點、附件三種,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實務作業,增列紙本文書(含附件)禁止使用回收紙列印之規定。 (修正規定第六點) 二、因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已停止適用,刪除該 要點規定,並因應本府資訊安全規定,增列「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管 理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三、為減少受文者對辦理或回復期限計算方式認知差異之困擾,明定文書 有辦理或回復期限者,應於主旨敘明指定之到期日;如法令規定以文 到日起算到期日者,應於說明段敘明受文者得聯繫承辦人協助計算到 期日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四、鑒於人民陳情案件內容涉及不服本府各主管機關所為行政處分者,相 關法令並未規定函復陳情人須副知本府法務局,且實務運作亦無此需 求,故刪除應副知本府法務局之規定;又因應實務上公文改分時效計 算基準一致性需求,修正公文改分時效起始點計算之規定。(修正規 定第八十七點) 五、配合實務運作現況,明定一般公文之最速件、速件、普通件採同步複 閱者,不得扣除複閱時間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八十九點、第九十一 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第一小目) 六、公文處理時效之計算,不含假日之除外規定納入限期案件;另為減少 行文者與受文者對於公文處理時效計算之落差,明定除申請案件維持 處理期間遇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星期六、日之例假日除外)時, 其時限得依實際假日日數延長,其餘各類案件均不得延長日數之規定 。(修正規定第九十一點第二項) 七、依度量衡法規定,法定度量衡單位以國際單位制之單位為準,爰修正 本要點中各類封套長度單位名稱。(修正附件十一、附件十二及附件 十七)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3-2001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秘文字第1113006115號函修正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一點、第八十七點、第八十九點、第九十一點及附件十一、附件十二、附件十七,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