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2-2028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6)府財務字第10631022700號函修正,並自即日起實施
  • 本府各機關 105年度歲入預算執行績效前經本府財政局提報 106年 7月 7日市長室會議,會 議決議:「請研考會洽財政局研議修正本府歲入預算執行考核作業要點,重新檢討因冗事、 負向指標、債權憑證、遞延因素、新政策改變而影響執行率之不合理因素……」,本府研考 會依上開會議決議分別於 106年 7月11日及 106年 8月 9日邀本府財政局開會討論確認本要 點修正方向,並於 106年 8月24日提市長室會議報告,經市長室會議決議:「後續請財政局 依規劃期程進行修法……」。 經依前揭會議決議擬具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落實減少冗事,提升管理效率,將「應執行數及實際執行數均未達一千萬元之機關」 修正增列為不列入考核項目(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為合理呈現機關取得債權憑證及遞延(分期付款)案件之執行成效,將實際執行數定義 由原「收入實現數」修正為「預算年度決算數」(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修正各機關得列為不可控制因素之項目(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增訂實際執行率連續二年未達 80%之機關及連續三年超過120%之機關,應檢附執行率檢 討報告送上級機關或本府審核,以促使機關主動檢討改進預算編列及執行缺失(修正規 定第五點)。 五、參酌財政部開源績效考核標準,修正獎懲標準(修正規定第七點) 六、為以公開揭露方式提醒機關檢討改進預算編列及執行缺失,修正增列「各機關年度歲入 預算執行情形,由財政局以公告於網站等適當方式公開揭露」(修正規定第九點)。 七、其餘依實際作業現況或點次遞改酌作修正(修正規定第六點、第十點、第十一點)。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