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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薪津及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日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處理原則), 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實施,其後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及九十八年六月四日,歷 經二次修正發布在案。 依現行規定,本府員工薪津發放日如逢假日,除元月份薪津配合新年度預算於假日後第一個 上班日發給外,其餘月份則於假日前一上班日發給。為齊一現職人員薪津與退休公務人員退 休金發給日期,爰修正本處理原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經費發給適用範圍更臻周延,修正本處理原則名稱為「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薪 津及獎金發放日處理原則」。(修正名稱) 二、修正員工薪津發給日訂為每月一日定期發給,並刪除原發給日如逢假日提前發給規定, 另依實務增列「代扣款」之延後發給處理規範,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 三、刪除年終工作獎金及年終慰問金之原發給日如逢假日提前發給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 )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6-2013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6)府財支字第106310493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薪津及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日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