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應繳費款作業程序自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實施後,嗣 配合中央法規修正與因應作業需要於九十八年八月三日及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修正發布在 案。 為提升行政效率及契合機關實務作業需求,將繳納「各項費款」作業方式,由現行自行持繳 款單據及「代扣繳費用支出憑證」送至代庫銀行或其分行臨櫃辦理外,增加約定轉帳代繳方 式,另配合公用事業費款繳納實務作業、高中職以上學校軍人保險費匯撥專戶異動及齊一健 保費與勞保費用語,修正相關規定,以為作業依循。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齊一健保費及勞保費用語,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 五點) 二、增訂「各項費款」得採約定轉帳代繳方式辦理。(修正規定第四點及第九點) 三、配合實務作業,修訂公用事業費款如有無法委託轉帳代繳特殊事由,得自行臨櫃繳納規 定。(修正規定第八點) 四、配合高中職以上學校軍人保險費匯撥專戶異動,修正款項匯撥專戶資料。(修正規定第 十一點) 五、配合增修附圖一、六、七及附表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