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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災害及緊急事件搶修作業要點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臺北市政府(85 )府工一字第八五0六四七九五號函訂定,先後於八十八年五月六日、八 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一0三年 二月五日完成五次修正。現為因應內政部一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 災害防救法及內政部一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施行細 則條次調整配合修正,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一一一年十月十三日工 程企字第一一一00一八一五三號函修正範例名稱為「機關依政府採購法 第一0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予以修正文字並更新附 表,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第一點後段: 本要點所欲規範除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限制性招標外,亦包含該法 第一0五條緊急採購。為避免使人誤解本要點所定緊急搶修採購程序 之範疇僅適用於限制性招標,並循一般法制體例,本點應係規範立法 目的,爰刪除本點後段「上述搶修作業,以無法適時辦理公開或選擇 性招標程序,且有必要者為限。」文字。 二、修正第二點第一款: 本項係援引「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二條第一款」定義「災害」,為 避免該規則修法後將配合修正,徒耗修法行政成本,爰刪除「第二條 第一款」文字。 三、修正第三點序文及第四款: (一)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一一一年十月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一 一一00一八一五三號函修正「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0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為「機關依政府採購法 第一0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爰以修正 文字並更新附表。 (二)上開緊急採購作業指引係依據「採購法」第一0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與「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至第七 條規定訂定,未包含「採購法」第一0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爰酌刪相關文字。 四、修正第四點:配合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調整條次。 五、修正第七點第三款第一目: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 辦法」,調整引用條文之條次。 六、修正第七點第三款第二目:依「臺北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 辦法」,調整引用條文之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