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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輔導管理資源回收商作業場地之環境清潔衛生,避免污染環境,環保局於九十三年六月三 日訂定本行政規則,另於一0七年十一月六日修正部分條文,要求資源回收商加強防治蚊蠅 及病媒孳生、避免回收物囤積及注意消防演練等作業。 本次為加強資源回收商作業場地環境衛生、病媒防治及消防安全,修正全文,修正重點如下 : 一、修正名稱,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對資源回收商作業場地環境管理注意事項」 修正為「臺北市資源回收商作業場地環境管理要點」。 二、修正第一點及第二點,配合名稱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三、新增第三點,配合實務運作,明文規定回收商應於作業場地入口明顯處標示相關資訊。 四、現行條文第三點,配合點次遞改為修正條文第四點,並配合實務運作,明文規定回收商 貯存場地之區隔方式。 五、現行條文第四點,配合點次遞改為修正條文第五點,並分款明定回收商就環境衛生、病 媒防治及消防安全應注意之事項,原各款規定依其性質移列為各目;另明定回收物或容 器不得有孳生孑孓蚊蟲情事、貯存場地內應設置滅火等設備(施)、回收物清運貨車應 標示事項及配置設備(施),同時酌作文字修正。 六、現行條文第五點,配合點次遞改為修正條文第六點,並修正回收商作業時段。 七、現行條文第六點及第七點,配合點次遞改為修正條文第七點及第八點,並酌作文字修正 。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5-3008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8)北市環資字第108306870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八點,並自108年12月1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對資源回收商作業場地環境管理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