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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9-05-3005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12)北市原社福字第1123001724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公布日起生效
  • 壹、背景 為充實臺北市原住民弱勢家庭資訊設備,提升其資訊運用能力,以降 低與主流社會之數位落差並提昇社會適應能力,特訂定本計畫。 貳、說明 一、民國 109年12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將民法成年年 齡20歲下修為18歲,業經總統於 110年 1月13日令公布,並於11 2 年 1月 1日起施行,年滿18歲之國民即屬有民法上完全行為能 力之人,故本次修正申請資格為「具原住民身分且滿十八歲」, 意即年滿18歲之本市族人如同時設籍並實際居住滿一年以上即符 合本補助計畫之申請資格。 二、依本補助計畫第六點審核標準第四項規定,本計畫原審認範圍僅 認列申請人之配偶、同戶直系血親或實際扶養人之直系血親,惟 此認列範圍易同戶之其他血親、親屬或未列計之家戶人口重複申 請本補助,與本計畫第六點、(二)「一戶(包含同址分戶)僅 限申請乙次」之規定相悖,故共同生活戶之戶內人口認定標準應 包含同一戶籍內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及旁系血親,並將其所得收 入納入審核範圍內,爰本次修正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 圍,改為「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血親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 務之親屬。」 三、按本補助計畫之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本市原住民家戶購置家中電 腦資訊基礎設備,推動本市原住民家戶資訊設備之普及,故本補 助計畫係以「電腦主體」為主要補助項目(如電腦主機、電腦螢 幕、筆記型電腦及平板電腦),為使本市族人明確瞭解法條文意 ,故本次於補助項目內容文字酌作修正為「電腦主體(含桌上型 電腦 /筆記型電腦 /平板電腦 /主機 /電腦螢幕),及購置該電 腦主體所附之相關週邊產品(如電腦軟體或電腦硬體)。」 綜上所述,爰予修正部分條文。 參、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計畫第五條第一項申請資格第二款,申請年齡下修為十八歲 。 二、修正計畫第六條審核標準,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圍為 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血親、申請人或 其配偶之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另家庭總收入之計算,對工作能力認定及工作收入計算基準則按 原規定辦理。 三、修正計畫第八條申請程序及檢附證件,酌文字修正第三項補助項 目「電腦主體(含桌上型電腦 /筆記型電腦 /平板電腦 /主機 / 電腦螢幕),及購置該電腦主體所附之相關週邊產品(如電腦軟 體或電腦硬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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