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1.10.31 便箋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臺北市政府退休人員支領夜點費並納入平均工資計算補發退休金,涉及民法、勞動基準法等規定及實務上之說明
2.
- 法務部 105.06.08 法律字第10503509310號書函
- 行政機關工友所享特別休假,雇主發給其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若屬勞工基於僱傭關係權利之一部分,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究係應適用民法第125條或第126條均涉及勞動基準法解釋及適用,宜徵詢該法主管機關意見
3.
- 法務部 103.06.05 法律字第10303506730號函
-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2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民法第125、129、130條及相關函令參照,請求核發戰士授田憑證補償金公法上請求權在法律未明定其時效期間前,固得類推適用民法一般請求權15年消滅時效之規定,並於當事人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時發生時效中斷之效力,惟於申請登記後6個月內未提起行政救濟,其時效即視為不中斷,當事人公法上請求權,因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已發生,故至遲於90.01.01施行日起算5年後,其權利均已歸於消滅
4.
- 法務部 103.03.27 法律字第10303503060號函
- 法務部就「國防部依國軍歷年價購、徵收之土地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處理方案第6點第4款規定發放獎勵金予第三人,是否達反法令,而需負審計責任」、「國防部依處理方案第6點第4款規定所認定之具體個案事實,是否應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北簡字第10679號民事確定判決之拘束」及「塗銷登記有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之說明
5.
- 內政部 103.02.21 台內地字第1030072564號令
- 需用土地人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撤銷或廢止徵收請求權,其消滅時效係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5年。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者,就需用土地人而言係自原因事由發生日起算5年,就原土地所有權人而言,若原因事由發生日係該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修正前,則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接續計算至10年;如原因事由發生日係於同條項規定修正後,則自原因事由發生日起算10年
6.
- 法務部 102.07.12 法律字第1020350787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無特別規定,經類推適用性質相近之其他行政法規或民法消滅時效規定後,該消滅時效期間若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殘餘期間較該條第1項所定5年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適用該項5年時效期間
7.
- 內政部 101.03.20 台內營字第1010801762號令
-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工程受益費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之15年;如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其殘餘期間較同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之5年為長者,應縮短為5年
8.
- 臺北市政府 101.02.20 北市法綜字第10130450800號函
- 依大法官解釋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依其性質,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另,其消滅時效之期限,依民法之規定,因起訴或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消滅時效,此一中斷消滅時效之規定,係就限於屬於消滅時效客體之權力,而不及於非屬消滅時效客體為宜
9.
- 法務部 100.01.20 法律字第1000001074號函
- 自來水公司對於建物新建或改建後即以較「臨時用水」高之「一般用水」收費標準收費,用戶請求返還溢繳之水費,請求權應依民法第125條規定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0.
- 內政部 99.12.22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6253號函
- 檢送研商「監察院要求本部檢討改進現行土地法關於土地登記費計收及登記損害賠償法制等事宜」會議紀錄
11.
- 法務部 99.05.25 法律字第0999016088號書函
- 關於政府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125條至第147條之規定,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規定,但因本件涉及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法令通案事由,建請逕洽主管機關之意見
12.
- 法務部 99.04.20 法律字第0999016366號書函
- 關於公法上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其消滅時效期間是否類推適用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8條之規定,法務部考量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包含人民對國家請求權之行使,變更解釋恐影響人民權益及法律秩序之安定,因此,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之原則等因素,法務部仍維持相同之見解
13.
- 法務部 98.10.19 法律字第0980700695號函
- 關於當事人於服務外島期間之地域加給核發處分如有違法之情事,該主管機關得對於違法事宜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職權撤銷,惟是否撤銷,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之
14.
- 內政部 98.04.13 台內營字第0980057618號函
- 有關建築畸零地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申請緩徵後,原則上其工程受益費徵收請求權已因依法緩徵而不得行使,並無消滅時效期間之進行,故不致有緩徵滿五年(或十五年)後仍未合併使用,則不得再補徵之疑慮
15.
- 法務部 97.10.31 法律字第0970036776號函
- 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始於行政程序法施行之前,其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規定疑義,至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係規範租稅課徵事項,故有性質上不同,應不宜類推適用
16.
- 內政部 96.04.02 台內營字第0960802131號函
- 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所開徵之工程受益費案件,於95年底經合法送達取證後,是否得予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疑義
17.
- 法務部 96.01.24 法律決字第0950043836號書函
- 有關申請補發民國84年至87年間之相關費用請求權時效疑義
1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19 北市法三字第09532366000號函
- 所謂承認,係應受時效利益之當事人,對因時效喪失請求權之人,表示其權利存在,其法律上性質,為觀念通知,故無須有欲望中斷時效之意思,雖不以處分能力及處分權限為必要,但以有管理能力或有管理權限為必要
19.
- 內政部 95.09.19 台內營字第0950805704號函
- 有關徵收工程受益費,開徵日期之認定及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疑義
20.
- 法務部 95.08.30 法律決字第0950027507號書函
- 有關行政罰鍰案件涉及時效之相關疑義
21.
- 教育部 95.06.27 台人(三)字第0950093499號書函
- 有關學校自88年至95年因故短給退休教師年終慰問金其補發時效
22.
- 教育部 95.06.27 台人(三)字第0950093499號書函
- 有關學校自88年至95年因故短給退休教師年終慰問金其補發時效
23.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06.22 局給字第0950015641號書函
- 有關學校自88年至95年因故短給退休教師年終慰問金其補發時效
2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1.29 北市法二字第09432275300號函
- 有關定作人對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與不完全給付請求權,兩者屬請求權聚合(併存)之關係,定作人得擇一或併行請求,而本案所涉及之民事求償之部分,則屬民法第495條不完全給付之問題
2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23 簽見
- 公債消滅時效完成後之債務,屬於自然債務,臺北市政府已無法律責任,是否行使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核屬行政裁量權,此項行政裁量權之行使,似宜斟酌公益與私益之平衡,對其他類型之影響及法律秩序安定性等因素
2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25 北市法二字第09430885600號函
- 無法律上原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時,如該他人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租金短期消滅時效之期間,對於相當於已罹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
27.
- 法務部 94.03.14 法律字第0940007572號函
- 有關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及執行時效等相關疑義
28.
- 臺北市政府 94.03.02 北市法二字第09430338500號函
- 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又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現無財產,得逕行發給憑證
29.
- 內政部 94.01.27 台內營字第0940081394號函
-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工程受益費,其分期開徵之請求權時效之起算時點疑義
30.
- 法務部 93.07.23 法律字第0930030691號函
- 關於請求權時效及受求償機關等疑義
31.
- 法務部 93.06.21 法律決字第0930022023號函
- 法務部90年3月22日九十法令字第008617號令及93年3月3日法律字第0930007622號函就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殘餘期間及時效起算點之意見,不予變更
32.
- 法務部 93.04.26 法律字第0930009862號函
- 關於勞工保險局追繳溢領農民健康保險現金給付,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等疑義
33.
- 法務部 93.04.05 法律字第0930013228號書函
- 有關可否補請領休假補助費,所涉行政程序法相關疑義案
34.
- 內政部 93.03.12 台內營字第0930004777號函
- 有關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及執行時效疑義案
35.
- 法務部 93.03.03 法律字第0930007622號函
- 有關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及執行時效疑義案
36.
- 法務部 93.02.20 法律字第09300021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其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時,有關時效中斷及重行起算之規定,是否均得類推適用
37.
- 法務部 92.10.24 法律字第0920040708號函
-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其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時,一般消滅時效期間及時效中斷及重行起算之規定,是否均得類推適用疑義乙案
38.
- 法務部 92.05.26 法律字第0920020181號函
- 關於擬辦理地籍圖重測及依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八二四九八號函示意旨,與民法請求權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規定是否有所牴觸乙案
3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3.31 北市法一字第09230245900號函
- 土地徵收條例第51條,就未於一定期間內繳回徵收補償價款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將不予發還原土地之規定,已涉及實體法上之權利,基於「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似不得適用該條例第51條第2項後段規定
40.
- 法務部 91.02.05 法律字第0910003264號函
- 有關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類推適用民法規定疑義乙案
41.
- 交通部 90.11.21 (90)交路字第065544號函
- 函詢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42.
- 內政部 90.10.11 (90)台內營字第9013931號函
-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所規定緩徵請求權之時效規定釋疑
43.
- 內政部 90.06.21 (90)台內營字第9084146號函
-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並非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之特別規定
4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5.14 北市法一字第902100120000號函
- 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可否成立訴訟上和解,實務上採肯定說,惟其本質應屬協議分割,故當事人持憑該和解筆錄申辦分割登記時,應為主張履行協議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權,自有民法第125條以下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4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2.20 北市法三字第9020129400號函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迄今未執行者,首先應視該請求權所依據之法令有無請求權時效規定,若有,則於時效消滅時,不得再為執行,若未為時效規定者,則依現行通說,類推民法第125條規定,而以十五年為消滅時效
46.
- 內政部 89.12.01 (89)台內地字第8970905號函
- 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撤銷徵收,有無請求權時效之限制,及其申請人身分是否適格釋疑
47.
- 法務部 89.10.23 (89)法律字第024010號函
- 關於土地所有權人行使公法上請求權可否類推適用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疑義
4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6.07.30 簽見
- 本案縱因時效取得地上權,其占有之始係無權使用市有土地,自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應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不因時效取得而受影響,惟該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有消滅時效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