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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1.10.31 便箋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臺北市政府退休人員支領夜點費並納入平均工資計算補發退休金,涉及民法、勞動基準法等規定及實務上之說明
2.
  • 法務部 105.06.08 法律字第10503509310號書函
  • 行政機關工友所享特別休假,雇主發給其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若屬勞工基於僱傭關係權利之一部分,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究係應適用民法第125條或第126條均涉及勞動基準法解釋及適用,宜徵詢該法主管機關意見
3.
  • 法務部 103.06.05 法律字第10303506730號函
  •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2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民法第125、129、130條及相關函令參照,請求核發戰士授田憑證補償金公法上請求權在法律未明定其時效期間前,固得類推適用民法一般請求權15年消滅時效之規定,並於當事人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時發生時效中斷之效力,惟於申請登記後6個月內未提起行政救濟,其時效即視為不中斷,當事人公法上請求權,因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已發生,故至遲於90.01.01施行日起算5年後,其權利均已歸於消滅
4.
  • 法務部 103.03.27 法律字第10303503060號函
  • 法務部就「國防部依國軍歷年價購、徵收之土地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處理方案第6點第4款規定發放獎勵金予第三人,是否達反法令,而需負審計責任」、「國防部依處理方案第6點第4款規定所認定之具體個案事實,是否應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北簡字第10679號民事確定判決之拘束」及「塗銷登記有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之說明
5.
  • 內政部 103.02.21 台內地字第1030072564號令
  • 需用土地人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撤銷或廢止徵收請求權,其消滅時效係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5年。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者,就需用土地人而言係自原因事由發生日起算5年,就原土地所有權人而言,若原因事由發生日係該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修正前,則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接續計算至10年;如原因事由發生日係於同條項規定修正後,則自原因事由發生日起算10年
6.
  • 法務部 102.07.12 法律字第1020350787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無特別規定,經類推適用性質相近之其他行政法規或民法消滅時效規定後,該消滅時效期間若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殘餘期間較該條第1項所定5年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適用該項5年時效期間
7.
  • 內政部 101.03.20 台內營字第1010801762號令
  •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工程受益費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之15年;如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其殘餘期間較同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之5年為長者,應縮短為5年
8.
  • 臺北市政府 101.02.20 北市法綜字第10130450800號函
  • 依大法官解釋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依其性質,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另,其消滅時效之期限,依民法之規定,因起訴或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消滅時效,此一中斷消滅時效之規定,係就限於屬於消滅時效客體之權力,而不及於非屬消滅時效客體為宜
9.
  • 法務部 100.01.20 法律字第1000001074號函
  • 自來水公司對於建物新建或改建後即以較「臨時用水」高之「一般用水」收費標準收費,用戶請求返還溢繳之水費,請求權應依民法第125條規定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0.
11.
  • 法務部 99.05.25 法律字第0999016088號書函
  • 關於政府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125條至第147條之規定,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規定,但因本件涉及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法令通案事由,建請逕洽主管機關之意見
12.
  • 法務部 99.04.20 法律字第0999016366號書函
  • 關於公法上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其消滅時效期間是否類推適用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8條之規定,法務部考量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包含人民對國家請求權之行使,變更解釋恐影響人民權益及法律秩序之安定,因此,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之原則等因素,法務部仍維持相同之見解
13.
  • 法務部 98.10.19 法律字第0980700695號函
  • 關於當事人於服務外島期間之地域加給核發處分如有違法之情事,該主管機關得對於違法事宜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職權撤銷,惟是否撤銷,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之
14.
  • 內政部 98.04.13 台內營字第0980057618號函
  • 有關建築畸零地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申請緩徵後,原則上其工程受益費徵收請求權已因依法緩徵而不得行使,並無消滅時效期間之進行,故不致有緩徵滿五年(或十五年)後仍未合併使用,則不得再補徵之疑慮
15.
  • 法務部 97.10.31 法律字第0970036776號函
  • 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始於行政程序法施行之前,其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規定疑義,至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係規範租稅課徵事項,故有性質上不同,應不宜類推適用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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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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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4.
2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23 簽見
  • 公債消滅時效完成後之債務,屬於自然債務,臺北市政府已無法律責任,是否行使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核屬行政裁量權,此項行政裁量權之行使,似宜斟酌公益與私益之平衡,對其他類型之影響及法律秩序安定性等因素
26.
27.
28.
  • 臺北市政府 94.03.02 北市法二字第09430338500號函
  • 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又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現無財產,得逕行發給憑證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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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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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6.
37.
  • 法務部 92.10.24 法律字第0920040708號函
  •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其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時,一般消滅時效期間及時效中斷及重行起算之規定,是否均得類推適用疑義乙案
38.
  • 法務部 92.05.26 法律字第0920020181號函
  • 關於擬辦理地籍圖重測及依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八二四九八號函示意旨,與民法請求權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規定是否有所牴觸乙案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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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4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6.07.30 簽見
  • 本案縱因時效取得地上權,其占有之始係無權使用市有土地,自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應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不因時效取得而受影響,惟該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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