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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
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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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977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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