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69年5月7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39105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一條

     訴願事件經答辯完備,並踐行本法規定之審理程序,承辦人員應即擬具處理意見連同卷證
     ,送由訴願會全體委員或三人以上分組委員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
     之法規後,核提審查意見,供審議之準備。
     訴願事件經原行政處分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陳報訴願管轄機關者,準用前項
     規定辦理。但經原行政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原行政處分者,得免送訴願會委員審查。

  • [修正]
  • 第十二條

     訴願事件經訴願會委員提出審查意見後,應由主任委員指定期日開會審議。
     訴願事件依前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免送訴願會委員審查者,應由主任委員逕行指定期日開會
     審議。
     前二項審議,得通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屆時派員到會列席說明。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